为畅通政企沟通渠道,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和政策诉求,加强行业形势分析,把握行业发展趋势,引领行业创新发展,商务部拟建立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制度。按照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函》(商办流通函〔2021〕338号)明确的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,在前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,初步筛选出一批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。现将名单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7日。如有异议,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商务部(流通发展司)。
传真:010-85093749
附件: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名单.pdf
商务部流通发展司
2021年12月31日
(正文已结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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